镇宁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公示栏
序号 | 收费项目 | 计量单位 | 收费标准 | 批准机关及文号 |
一 | 供水价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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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居民生活用水 | 吨 | 第一级水价2.60元/吨 用水量216吨/户•年(含216吨) | 镇宁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、水务局、财政局“镇发改通〔2017〕63号”、“镇发改价通﹝2019﹞1号”、“镇发改通﹝2025﹞27号” |
| 第二级水价3.90元/吨 用水量217-288/吨户•年(含288吨) |
| 第三级水价7.80元/吨 用水量超过288吨/户•年 |
2 |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 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| 吨 | 3.20元 |
3 | 非居民生活用水 | 吨 | 3.90元,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,超定额20%以下(含20%)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.5倍计收,超定额20%-50%(含50%)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,超定额50%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5倍计收。 |
4 | 特种行业用水 | 吨 | 13.00元 |
5 | 对低收入群体 减征措施 | 吨 | 对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低保户,每月人均用水量在6吨以内(含6吨)的按原价格2.30元/吨执行;超出部分按“镇发改通[2017]63号”和“镇发改通[2019]1号”文件执行。 |
二 | 污水处理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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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| 吨 | 0.90元 | 镇宁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“镇发改通﹝2016﹞63号” |
2 |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 | 吨 | 1.20元 |
3 | 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 | 吨 | 1.20元 |
4 | 对低收入群体 减征措施 | 吨 | 对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低保户,每月人均用水量在6吨以内(含6吨)的按0.45元/吨的优惠政策执行;超出部分按0.90元/吨执行。 |
三 | 违约金 |
| 根据原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和贵州省物价局、贵州省建设厅、贵州省水利厅《关于重新印发<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对水费“滞纳金”的相关规定,违约金收取标准为: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总额5‰计算,最高不超过应缴水费总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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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电话:镇宁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服务投诉电话:0851-36222451;
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:12315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