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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公示栏


镇宁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公示栏


序号
收费项目
计量单位
收费标准
批准机关及文号
供水价格



1
居民生活用水
第一级水价2.60元/吨
用水量216吨/户•年(含216吨)
镇宁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、水务局、财政局“镇发改通〔2017〕63号”、“镇发改价通﹝2019﹞1号”、“镇发改通202527

第二级水价3.90元/吨
用水量217-288/吨户•年(含288吨)

第三级水价7.80元/吨
用水量超过288吨/户•年
2
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
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
3.20元
3
非居民生活用水
3.90元,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,超定额20%以下(含20%)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.5倍计收,超定额20%-50%(含50%)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,超定额50%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5倍计收。
4
特种行业用水
13.00元
5
对低收入群体
减征措施
对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低保户,每月人均用水量在6吨以内(含6吨)的按原价格2.30元/吨执行;超出部分按“镇发改通[2017]63号”和“镇发改通[2019]1号”文件执行
污水处理费



1
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
0.90元
镇宁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“镇发改通﹝201663号”
2
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
1.20元
3
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
1.20元
4
对低收入群体
减征措施
对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低保户,每月人均用水量在6吨以内含6吨的按0.45元/吨的优惠政策执行;超出部分按0.90元/吨执行。
违约

根据原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和贵州省物价局、贵州省建设厅、贵州省水利厅《关于重新印发<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对水费“滞纳金”的相关规定,违约金收取标准为: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总额5‰计算,最高不超过应缴水费总额。


监督电话:镇宁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服务投诉电话:0851-36222451;

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:12315。